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顏汝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顏汝玲 林欣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5日送 達予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