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霍翰霆
- 被上訴人
- 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美齡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益
趙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25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