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霍翰霆、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美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霍翰霆 被 上訴人 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齡 訴訟代理人 黃俊益 趙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251元,應 徵上訴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