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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73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航代

上訴人
霍翰霆
被上訴人
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齡
訴訟代理人
黃俊益

趙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25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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