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61號
- 原告
- 周祐平
- 被告
- 千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祈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原告提出起訴狀記載其自110年11月30日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簡字第6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原告提出起訴狀記載其自110年11月30日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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