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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6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周祐平
被告
千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祈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原告提出起訴狀記載其自110年11月30日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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