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千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祈義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祐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11年度勞簡字第61號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2,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簡字第6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11年度勞簡字第61號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2,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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