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勞簡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黃郁蘋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凱珞化粧品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勞簡字第75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法院書記官 劉雅玲 到場關係人如下: 原被告均未到 詳報到單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111年1月14日民事起訴狀及111年7月8日言詞 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