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26號
- 原告
- 力佳潔
- 原告
- 張力文
- 原告
- 簡浚縣
- 訴訟代理人
- 陳俐均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騰達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豪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等與被告騰達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力佳潔部分:原告力佳潔請求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4,193元、年終獎金72,18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7,369元、資遣費72,245元與預告工資43,978元,合計請求238,965元。
㈡原告張力文部分:原告張力文請求給付薪資48,387元、年終獎金28,875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0,588元、資遣費58,032元與預告工資35,493元,合計請求181,375元。
㈢原告簡浚縣部分:原告簡浚縣請求薪資28,026元、年終獎金26,00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2,625元、資遣費34,860元與預告工資18,972元,聲明僅請求110,05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30,3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893元(計算式:5,840元×2/3=3,8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47元(計算式:5,840元-3,893元=1,947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惟本院尚未聯繫到被告,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本件是否有調解意願?如欲調解,是否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倘被告亦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