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水雷、伸源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儒、貝里斯商卡立可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陳水雷 相 對 人 伸源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相 對 人 貝里斯商卡立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6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服務證明及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