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凱翔、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政勇、鑫睿溢實業有限公司、黃安鎮、天擎工程行即鄭金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陳凱翔 被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被 告 鑫睿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鎮 被 告 天擎工程行即鄭金賜 王家翠 程弦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015元(含醫 療費用70,135元、減少薪資收入損害248,880元與精神慰撫 金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雖與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1年4月1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 勞資爭議調解過,但與其餘被告均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