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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7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林如卿
被告
九龍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營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8,553元(含加班費1,406,960元、特休未休工資119,080元、資遣費364,078元、失業給付差額154,767元、預告工資69,249元與勞工退休金差額84,41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失業給付差額部分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43,78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197元(計算式:21,295元×2/3=14,1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583元(計算式:21,295元-14,197元=8,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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