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世昌、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玖漢有限公司、楊居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陳世昌 被 告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玖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就訴訟標的之金額皆載為新臺幣(下同)744,046元,惟訴 之聲明第一項之金額誤載為544,046元,本件應以744,046元計算裁判費,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惟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基此,除精神慰撫金之20萬元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44,04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967元(計算式:5,950元×2/3=3,967元)。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 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83元(計算式:8,150元-3,967元 =4,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