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
    林忠裕

  • 原告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石文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94號 原 告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裕 被 告 石文男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電洽兩造表示本件爭議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顏伶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