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蔡金安、鼎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雁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23號 原 告 蔡金安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鼎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雁淇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100 元(含失業給付差額69,300元、勞保老年給付差額495,000 元與補提繳82,80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 規定,本件補提繳退休金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83 元(計算式:7,050元-667元=6,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