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顏季凌、顏靖蘴、陳學慰即禾煜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42號 原 告 顏季凌 法定代理人 顏靖蘴 被 告 陳學慰即禾煜商行 陳沛琳即早安公雞農場晨食東區自由店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3,064元 (含失能給付1,560,060元、傷病給付379,615元與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93,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