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蔣昌巽、政倫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蔣昌巽 相 對 人 政倫有限公司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又法人在民法上無行為能力,故亦無訴訟能力,法人應為訴訟行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基於代理關係代為進行,本件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所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相對人就本件請求有無經合法代理即生疑義,此部分核與勞動調解聲請之程式不合。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請聲請人陳報並更正正確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㈡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27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