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宋俊杰、劉明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35號 原 告 宋俊杰 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明淵 永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焜 被 告 九川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彬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45元(含職災補償590,045元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被告如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請於答辯狀一併提出予本院),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