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35號
- 原告
- 宋俊杰
- 訴訟代理人
- 盧健毅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劉明淵
- 被告
- 永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焜
- 被告
- 九川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彬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45元(含職災補償590,045元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被告如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請於答辯狀一併提出予本院),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