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 原告
- 田正蘋
- 原告
- 許郁志
- 原告
- 廖凱賢
- 原告
- 曹弘中
- 原告
- 錢佳昕
- 原告
- 鄭雅雯
- 原告
- 王浩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仁祺律師
- 被告
- 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淳甫
- 莊偉德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
-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下同)112年3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112年3月7日始提出民事答辯狀,經詳閱其所檢附之存摺明細及對話記錄,本院認尚有事實應行調查,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原告等人於10日內就被告所提民事答辯狀、檢附之證物表示意見,並附具書狀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