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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劉奐忱

原告
鄭金生
原告
何森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告
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世勳
訴訟代理人
莊景宏

李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裁定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地址之記載,有如本裁
    定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
    果1份在卷可稽,應准予更正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附表:
編號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1 被告姓名 台灣軟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2 被告地址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1樓 3 被告訴訟代理人莊景宏地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之1樓 住同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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