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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劉奐忱

  • 當事人
    鄭金生何森榮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原 告 鄭金生 何森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 告 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世勳 訴訟代理人 莊景宏 李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裁定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地址之記載,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應准予更正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附表: 編號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1 被告姓名 台灣軟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2 被告地址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1樓 3 被告訴訟代理人莊景宏地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之1樓 住同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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