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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劉奐忱

原告
蔡佳玲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告
天陽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田芳樹
訴訟代理人
陳秋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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