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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
    本田芳樹

  • 當事人
    蔡佳玲天陽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蔡佳玲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天陽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田芳樹 訴訟代理人 陳秋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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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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