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蔡佳玲、天陽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田芳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蔡佳玲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天陽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田芳樹 訴訟代理人 陳秋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