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 原告
- 蔡佳玲
- 訴訟代理人
- 胡達仁律師
- 被告
- 天陽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本田芳樹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