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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劉奐忱

上訴人
蔡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陽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33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3,530元(5,295元×2/3=3,530元),扣除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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