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
    林坤炎

  • 原告
    陳健正
  • 被告
    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原 告 陳健正 訴訟代理人 陳怡馨 廖啓彣律師 被 告 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炎 訴訟代理人 林碧芬 施廷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追加備位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220元(計算式:31,019元×12×5+1,818元×12×5=1,970,220 元)。比較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後,應以較高之備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0,2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735元(計算式:20,602元×2/3=13,7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3,553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14元(計算式:20,602元-13,735元-3,553元=3,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雅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