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陳健正
訴訟代理人
陳怡馨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告
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炎
訴訟代理人
林碧芬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追加備位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220元(計算式:31,019元×12×5+1,818元×12×5=1,970,220元)。比較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後,應以較高之備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0,2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735元(計算式:20,602元×2/3=13,7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3,553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14元(計算式:

20,602元-13,735元-3,553元=3,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