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 原告
- 陳健正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馨
- 訴訟代理人
- 廖啓彣律師
- 被告
- 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炎
- 訴訟代理人
- 林碧芬
- 訴訟代理人
- 施廷勳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追加備位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220元(計算式:31,019元×12×5+1,818元×12×5=1,970,220元)。比較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後,應以較高之備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0,2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735元(計算式:20,602元×2/3=13,7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3,553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14元(計算式:
20,602元-13,735元-3,553元=3,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