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健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原 告 陳健正 訴訟代理人 陳怡馨 廖啓彣律師 被 告 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炎 訴訟代理人 林碧芬 施廷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追加備位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220元(計算式:31,019元×12×5+1,818元×12×5=1,970,220 元)。比較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後,應以較高之備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0,2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735元(計算式:20,602元×2/3=13,7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3,553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14元(計算式:20,602元-13,735元-3,553元=3,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