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健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健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87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550元(計算式:2,325元×2/3=1,5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5元(計算式:2,325元-1,550元=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