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晶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修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中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中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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