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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考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航代

上訴人
賈鈺敏
被上訴人
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貞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考績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所為107學年度考績處分丙等之成績處分無效或不存在,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訴訟,惟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尚屬不能核定,揆諸上開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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