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賈鈺敏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周錦貞
- 訴訟代理人
- 吳聖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考績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所為107學年度考績處分丙等之成績處分無效或不存在,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訴訟,惟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尚屬不能核定,揆諸上開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