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莊貴方、捷普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imothy Wayne Trau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5號 原 告 莊貴方 被 告 捷普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imothy Wayne Traud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金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送達予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