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羅漢仁、振得興有限公司、李沛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原 告 羅漢仁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章詠昌 被 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溱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2 年6月3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 年6 月15日宣判,惟因本件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