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 原告
- 羅漢仁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複代理人
- 章詠昌
- 被告
- 振得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沛溱
- 訴訟代理人
- 鄧雲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云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2 年6月3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 年6 月15日宣判,惟因本件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