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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羅漢仁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章詠昌
被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溱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2 年6月3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 年6 月15日宣判,惟因本件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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