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羅漢仁、振得興有限公司、李沛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原 告 羅漢仁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章詠昌 被 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溱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3日11時,在本院 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㈠被告應提出原告為被告公司股 東後,每年度是否有受股東盈餘分配。㈡原告就原證五之票據有無受領。㈢兩造於111年3月21日就廠商協議有無任何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