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羅漢仁
- 被上訴人
- 振得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沛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62,952元【上訴聲明第一項與第二、三項之訴訟目
的一致,亦即其繼續受僱於被上訴人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及提
繳之勞工退休金,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
即可;查聲明第二項為自111年5月12日起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80,000元,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4,800,000元;聲明第三
項為自111年5月12日起每月提繳4,800元至上訴人之個人退休金
專戶,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88,000元;聲明第四項為補提繳勞
工退休金374,952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62,9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5,153元(計算式:82,729元×2/3=5
5,152.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7,576元(計算式:82,729元-55,153元=27,57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