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勝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勝裕交通有限公司(原名勝鴻交通有限公
司)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3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4,334元
(含薪資552,00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5,200元、資遣費23,13
4元及預告工資24,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又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720
元(計算式:10,080元×2/3=6,72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3,360元(計算式:10,080元-6,720元=3,3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