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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莊毓宸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勝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勝裕交通有限公司(原名勝鴻交通有限公

司)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3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4,334元

(含薪資552,00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5,200元、資遣費23,13

4元及預告工資24,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又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720

元(計算式:10,080元×2/3=6,72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3,360元(計算式:10,080元-6,720元=3,3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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