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勝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勝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勝裕交通有限公司(原名勝鴻交通有限公 司)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3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4,334元 (含薪資552,00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5,200元、資遣費23,134元及預告工資24,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又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720元(計算式:10,080元×2/3=6,72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3,360元(計算式:10,080元-6,720元=3,3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