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伸源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儒、貝里斯商卡立可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伸源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貝里斯商卡立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瑩真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9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