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招財進寶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鵬程
- 被上訴人
- 邱隨供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4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不存在。」亦即上訴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所有之利益,即被上訴人繼續受僱於上訴人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被上訴人5年內之收入總數定之。按每月薪資及提撥退休金38,178元計算,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0,680元(計算式:38,178元×12個月×5年=2,29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