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招財進寶食品有限公司、黃鵬程、邱隨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招財進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程 被 上訴人 邱隨供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4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不存在。」亦即上訴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所有之利益,即被上訴人繼續受僱於上訴人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被上訴人5年內之收入 總數定之。按每月薪資及提撥退休金38,178元計算,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0,680元(計算式:38,178元×12個月×5年=2,29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