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 原告
- 鄭州原
- 訴訟代理人
- 張詠善律師
- 被告
- 瑞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居安
- 訴訟代理人
- 袁裕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嘉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宣判,惟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