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 原告
- 鄭州原
- 訴訟代理人
- 張詠善律師
- 被告
- 瑞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居安
- 訴訟代理人
- 袁裕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嘉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請被告就原證3薪資表內無薪假扣除部分予以說明),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請被告就原證3薪資表內無薪假扣除部分予以說明),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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