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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吳昀儒

上訴人
鄭州原
被上訴人
瑞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居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65號給付工資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2,74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820元(計算式:11,73

0元×2/3=7,82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10元(計算

式:11,730元-7,820元=3,9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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