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 上訴人
- 鄭州原
- 被上訴人
- 瑞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居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65號給付工資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2,74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820元(計算式:11,73
0元×2/3=7,82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10元(計算
式:11,730元-7,820元=3,9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