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利台貨運有限公司、何冬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利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冬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錥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0,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