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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吳昀儒

上訴人
台堡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被上訴人
曾武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2,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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