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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9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楊濱丞
被告
台堡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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