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陳政鋒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燕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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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良綿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勞動調解委員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原告受告知調解不成立後,於10日不變期間內聲請續行訴訟程序,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195元(特休未休薪資194,050+勞健保費用溢扣81,917元+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144,946元+無薪休之薪資220,800元+資遣費152,482元=794,195元;詳原告111年4月15日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所載),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除勞健保費用溢扣外均屬之,則應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12,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213元(計算式:7,820元×2/3=5,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87元(計算式:8,700元-5,213元-1,000元=2,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2,48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