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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0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陳政鋒
訴訟代理人
陳玉燕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被告
德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綿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110年5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5月6日」,另理由欄貳四㈢4關於提繳金額「917,852元」應更正如理由欄貳三㈠7「91,758元」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告具狀聲請裁定更正,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工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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