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曾美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美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0,33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2,087元(計算式:33,130元×2/3=22,0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1,043元(計算式:33,130元-22,087元=11,0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