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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4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渙文

上訴人
陳珊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如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按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3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1,595元,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7,730元後,上訴人應依法繳納之上訴裁判費為13,86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13,865元。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4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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