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