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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4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董惠平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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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福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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