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福星、林后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