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王歆淳、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顏月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王歆淳 被 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1月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