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鈺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永清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9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