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淨宣、山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淑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3號 原 告 黃淨宣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被 告 山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代理人 章弘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 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雅玲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編號 爭 點 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 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 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1 2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編號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