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巫淑芳

  • 原告
    宋美玲
  • 被告
    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宋美玲 相 對 人 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宋美玲為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光遠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呈報清算完結在案,且徵得宋美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 宋美玲為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之主張,業據提出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2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節錄本)、帳冊清表、宋美玲之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44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確認屬實,堪認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指定宋美玲為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家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