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巫淑芳

  • 原告
    宋美玲
  • 被告
    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宋美玲 相 對 人 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光遠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楊家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