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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巫淑芳

聲請人
邵志忠

蔡秉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院繳納。

二、請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僅能證明聲請人等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之事實)。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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