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邵志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邵志忠 蔡秉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 本院繳納。 二、請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 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僅能證明聲請人等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 份1%之事實)。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