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育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張育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中熒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規定,屬非訟事件。而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