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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詹雅惠

  • 被告
    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175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惠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李香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該事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7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受裁定人即被告(下稱受裁定人)與原告李香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勞小字 第27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受裁 定人負擔700元,餘由原告負擔而告確定在案,有本院調閱 系爭事件相關卷宗查核無誤。又系爭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勞 補字第3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已由原告繳納333元(參本院111 年度勞小字第27號卷,頁63),其餘裁判費667元則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是以,系爭事件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7元,即應由受裁定人向本院繳納,並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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