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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77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受裁定人即

被告
台灣智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南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胡力強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該事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28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前經本院先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8476號核發支付命令,嗣據受裁定人即被告就支付命令提起異議,而就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36號裁判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確定在案。經查,系爭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38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420元,並已由原告繳納1,140元(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部分裁判費640元,參第一審卷第19、43頁)在案,其餘裁判費2,280元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是以,系爭事件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8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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